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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訴狀--徐榮祥訴山中伸彌訴狀

2013年-06月-16日 來源:美寶國際集團


英文版:Complaint against Nobel Laureate filed by Dr. Rongxiang Xu

 

ARDENT LAW GROUP, P.C.
Stephen D. Johnson (Cal. Bar No.  55128)
Hubert H. Kuo (Cal. Bar No. 204036)
Alexander J. Chang (Cal. Bar No. 247921)
2600 Michelson Dr., Suite 1700
Irvine, CA  92612
Telephone:  (949) 863-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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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寶國際徐榮祥之律師

加州高等法院,舊金山縣市中心法庭

案件號: CGC-13-531266
原告: 徐榮祥,個人; 美寶國際,公司
被告: 山中伸彌(Shinya Yamanaka),個人;以及當事人1-50

無限民事訴訟
起訴事項:(1)權利誹謗;
(2)名譽誹謗;
(3)疏忽并妨害預期的經濟優(yōu)勢;
(4)加州不正當競爭[加州商業(yè)職業(yè)法§17200其下條款];
(5)商業(yè)誹謗
要求陪審團審判

原告徐榮祥和美寶國際公司(合稱“原告”)通過其律師針對山中伸彌(SHINYA YAMANAKA)和當事人1-50進行如下控告:

當事人

1 原告,徐榮祥為加州洛杉磯縣常住居民。徐榮祥(以下稱“徐醫(yī)生”)是“喚醒/誘導人體體細胞原位轉變?yōu)槎嗄芨杉毎偕硇越M織和器官" 核心技術科學路線的發(fā)明人”(15項美國專利),是“燒傷再生醫(yī)學與療法”(Karger出版社出版)這一燒傷再生醫(yī)學體系的創(chuàng)始人,該燒傷再生醫(yī)學是徐醫(yī)生建立的“人體再生復原科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科學體系的一部分。這些專利的核心技術科學路線在人體體表和體內器官的應用促使“人體再生復原科學”這一新的人體再生復原與還童的應用生命科學體系的發(fā)明與建立。徐醫(yī)生是著名的生命科學家及醫(yī)學家。附件A列出了徐醫(yī)生的成就及背景介紹。  

2 “原告MEBO INTERNATIONAL, INC. (MEBO)是受加州法律約束的機構,主要運營地點位于加州的安大略市。MEBO為徐醫(yī)生所設立、所有,用于其知識產權的持有。徐醫(yī)生已授權MEBO在美國境內進行專利管理及專利發(fā)明開發(fā)的所有權利。原告徐醫(yī)生和原告MEBO有時會合稱為“原告”。

3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被告山中申彌(“山中申彌博士”)為醫(yī)生和干細胞研究者。他是位于加州舊金山的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UCSF”)附屬格拉斯頓研究院的高級研究員;同時也是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解剖學教授。山中申彌博士是多個美國科學期刊編委會的成員。

4 原告對于當事人1-50中所指的被告?zhèn)€體、機構、學會或其他的真實名稱及背景并不知曉。因此原告以擬稱向上述被告發(fā)起訴訟。一旦上述被告的名稱及背景得到確認,原告將會由此修正這一訴訟。

5 原告進一步申訴以擬稱的名義指控的被告當事人1-50應與實名被告共同、分別及同時對下文所起訴的行為負有責任。

6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該訴訟書中任何時候所提到的被告包括當事人1-50中的每個人都是其他被告的代理人、服務人及雇員,且在此指控的每個被告的行為都發(fā)生在該代理、服務或雇傭的行業(yè)及范圍內。

通用指控

7 徐醫(yī)生主要專利的核心專利技術科學路線及著作可以總結為如下內容:“深度燒傷創(chuàng)面的殘余組織細胞(體細胞)可被原位誘導為皮膚多能干細胞(K-19 陽性干細胞[1]),隨后原位再生生理性組織并最終形成與周圍皮膚相同的皮膚器官”(US 6,991,813,專利‘813,第一條聲明 “通過體內原位培養(yǎng)再生干細胞實現(xiàn)生理性組織修復與功能性器官再生”), 簡而言之,徐醫(yī)生取得了“人體體細胞原位被誘導為多能干細胞、原位再生生理組織和器官的新科學路線”的專利權。同時,世界著名的醫(yī)學與科學出版社瑞士Karger出版社特邀徐醫(yī)生于2004年出版了包括813等專利內容的專著《燒傷再生醫(yī)學與療法》,詳細的介紹了用MEBT/MEBO把深度燒傷創(chuàng)面殘存的活組織細胞(體細胞)培養(yǎng)為干細胞,原位再生皮膚器官的臨床實現(xiàn)療法,出版社稱其為“革命性的和驚人的”(http://www.karger.com/Book/Home/229784),著作的封底評語稱“再生醫(yī)學是代表了再生有功能的組織和器官的獨特方法的創(chuàng)新理念,本書向讀者介紹了濕潤暴露燒傷療法(MEBT)的程序,提供了引人注目的例證顯示用營養(yǎng)成分培養(yǎng)普通細胞實現(xiàn)了組織和器官的再生,同時也揭示了這一新發(fā)現(xiàn)的實踐背后的科學原理。MEBT和MEBO(濕潤暴露燒傷膏)的發(fā)明人徐醫(yī)生深入解釋了在不同治療環(huán)境中健康組織和病理組織的表現(xiàn)。他進而用實例證實普通細胞能夠分化成不同的器官組織,第一次向西方科學界介紹了MEBT(包括MEBO的使用)。本書的出版為在干細胞、燒傷治療、免疫學和細胞生物學方面的探討打開了新局面。燒傷專家們會獲悉治療燒傷的新的金標準,細胞生物學家們會了解普通細胞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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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體中多能干細胞概念:在人體胚胎發(fā)育成體的過程中,最早形成生理組織和器官的細胞為多能干細胞;如皮膚發(fā)育最早的多能干細胞為角蛋白19型陽性干細胞(資料來源:Expression of epidermal keratins and filaggrin during human fetal skin development. Dale BA, et al., The Journal of Cell Biology, 1985; 101(4): 1257-69;Keratin 19 as a biochemical marker of skin stem cells in vivo and in vitro. Michel M, et al., Journal of Cell Science. 1996; 109 ( Pt 5): 1017-28;Embryonic expression of the human 40-kD keratin evidence from a processed pseudogene sequence, Savtchenko ES, et al.,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1988; 43(5): 630-7;Keratin 19 as a Stem Cell Marker In Vivo and In Vitro. Larouche D, et al., Methods in molecular biology 2005; 289: 103-10.)

8 基于 ’813等專利的核心技術科學路線,徐醫(yī)生已經在臨床實現(xiàn)了“人體離斷手指末節(jié)的再生復原”、“人體疤痕組織的再生復原”、“人體胃十二指腸潰瘍創(chuàng)面的再生復原”等,以及衰老人體器官的原位再生還童,如“衰老腸粘膜的再生還童”、“衰老皮膚的再生還童”等。如胃腸器官的再生復原與還童技術,只要食入胃腸再生營養(yǎng)食品,人的胃腸絨毛自然由衰老萎縮狀態(tài)再生還童為較年輕的茂盛狀態(tài),因胃腸衰老導致的醫(yī)學不能治愈的疾病隨胃腸的再生還童而消失痊愈。胃腸疾病是主要的人體疾病,每年要花費數(shù)千億的醫(yī)療費用。人的胃腸衰老程度與人的年齡成正比,直接影響身體的營養(yǎng)和健康?,F(xiàn)在,如果實行原告的人體再生專利所有權技術專利‘813等所含的胃腸再生復原與還童技術后,人類不僅減少了人體因胃腸衰老帶來的疾病傷害,而且提高了身體整體的生命活力。

9 基于第7和8節(jié)提到的成就,原告相信并由此申訴徐醫(yī)生是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發(fā)明并獲得專利權保護其科學路線“人體體細胞原位誘導為多能干細胞、原位再生生理性組織及器官”的人,該路線的專利保護意味著其他任何人聲明能夠“將體細胞誘導成多能干細胞”這一科學路線或命名他們的研究為iPSC, 都將侵犯徐醫(yī)生的知識產權。

10 原告知悉、并相信 2012年10月8日,被告山中申彌博士被授予2012年度諾貝爾生理或醫(yī)學獎。這一獎項的頒發(fā)是基于山中申彌博士發(fā)表的文章,該文章稱他把體細胞取下來,在體外進行轉基因改造,自稱使其具有類似干細胞的功能,將他的人工轉基因細胞研究命名為體細胞被誘導成多能干細胞,簡稱“iPSC”。山中申彌博士在其2012年發(fā)表于細胞干細胞雜志的文章中說“2006年我們展現(xiàn)了具有類似胚胎干細胞屬性的干細胞能夠借由同時引入四個基因而從老鼠成纖維細胞產生,我們將這些細胞定名為iPSC”(Cell Stem Cell 10, June 14, 2012, page 678.)

11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被告山中申彌博士的人工細胞研究與干細胞無關,他是將人體體細胞拿到體外進行轉基因改造,獲得一個新物種人工細胞。他將他的與人體原位多能干細胞無關的人工細胞故意命名為 “體細胞被誘導多能干細胞”,不僅欺騙大眾,并且影響了徐醫(yī)生的聲譽和其專利與核心技術的市場價值,也導致巨額研究經費的浪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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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報道被告的行為已騙取NIH在這冒名研究上浪費了超過3億美元(來源:Letter to NIH Director Francis Collins, Voice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 Apr. 17, 2013))

12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被告山中申彌博士故意錯誤命名和描述他的研究來冒充徐醫(yī)生的科學路線以竊取公眾認可、資助和聲譽。原告2001年將人體原位體細胞再生干細胞、原位再生生理組織和器官的系列專利申報后,很快出版了“燒傷再生醫(yī)學和療法”(Karger)著作,將燒傷創(chuàng)瘍再生復原技術向全世界推廣普及,解救世界燒傷創(chuàng)瘍病人的痛苦和生命??墒?,被告山中申彌利用其數(shù)家科學期刊編委的職位,通過冒充能將體細胞誘導成多能干細胞并稱之為iPSC(這是徐醫(yī)生正當?shù)闹R產權)獲取2012年諾貝爾獎。結果,山中申彌博士偽裝成能夠將體細胞誘導為多能干細胞”,繼續(xù)用他冒名的人造細胞研究欺騙大眾和對“體細胞被誘導多能干細胞研究”感興趣的投資商,使其能夠利用不公正的商業(yè)行為取得對原告的不公平的優(yōu)勢。

13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山中申彌博士編造能夠將成體細胞重組為多能干細胞的虛假研究行騙(他沒有制造出人體多能干細胞) ,甚至也欺騙了時任總統(tǒng)布什,他在2008年國情咨文演講中稱山中申彌博士的人造細胞是干細胞研究的重要科學突破, 因為他不會破壞胚胎而獲得多能干細胞。結果這一政策導致公眾不去關注原告徐醫(yī)生已經臨床應用的、被證明是世界上唯一能夠原位誘導人體體細胞變成多能干細胞并最終像上面第8節(jié)所述成就那樣再生生理組織和器官的科學路線。 而山中申彌獲得2012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yī)學獎并竊取了全世界的關注和對他所謂成就的宣傳,因此徐醫(yī)生和美寶國際無法在美國充分開發(fā)自身的專利技術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14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被告的冒名欺騙行為已對原告本人的科學路線發(fā)明聲譽及人體再生復原科學體系造成誹謗傷害,原告在科學研究中喚醒了人體體細胞,使其原位被誘導成多能干細胞、再原位再生生理組織和器官,不僅用其治療現(xiàn)醫(yī)學不能治愈的某些疾病,而且延長人體健康壽命提高人類生活質量??墒潜桓婢姑懊T導多能干細胞(簡稱iPSC)欺騙世人,說他能夠通過人工轉基因將成體細胞重組為多能干細胞, 使得徐醫(yī)生和美寶國際無法充分開發(fā)利用他們自己的救命技術而蒙受巨大損失。

第一條訴訟原由
(權利誹謗)

【原告針對所有被告】

 

15. 原告在本條中重申1-14條。
16. 被告山中伸彌的陳述及命名其研究為“iPSC”已廣泛發(fā)表但未經任何形式的許可。
17. 被告山中伸彌的陳述及其“iPSC”命名是虛假的,顯而易見涉及到并影響到原告。
18. 由于該陳述的讀者接觸的事實和所知的情形,該陳述詆毀了原告的專利科學路線,包括6,991,813, 20060292692Al(審批中), 20080089945Al (審批中), 20120171298Al (審批中), 6685971,6972195,7074438,7211276,7399492,7550294,7919123,7972631和8093048的科學路線。特別是,山中伸彌的陳述及其虛假命名“iPSC”會使人懷疑徐醫(yī)生是否發(fā)現(xiàn)了一種可以釋放體細胞潛能、轉化成人體多能干細胞的科學路線以及原告是否享有該科學路線的專有權。
19. 該陳述已經并將會繼續(xù)對原告專利的市場價值造成損害。

第二條訴訟原由
(實質性誹謗中傷)

【原告針對所有被告】

20. 原告在本條中全面重申1-14條。
21. 被告山中伸彌的陳述及命名其研究為“iPSC”已廣泛發(fā)表但未經任何形式的許可。
22. 被告山中伸彌的陳述及其“iPSC”命名是虛假的,顯而易見涉及到并影響到原告。
23. 由于山中伸彌所做陳述的讀者接觸的事實和所知的情形,他們傾向于損害原告的職業(yè)并置原告于蔑視、嘲弄和羞辱之中。該陳述同時也阻止他人與原告的合作與交易。
24. 被告未使用合理的手段對其陳述的真假進行鑒別。
25. 因為該陳述,原告的商業(yè)、職業(yè)和專業(yè)受到了危害,包括經濟損失。
26. 被告的上述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和最接近的結果是:原告已經并將繼續(xù)遭受人身、商業(yè)、名譽和信譽傷害,使本該屬于原告的商業(yè)機會因被告的行為而喪失。損害的程度將在法庭上提供。

第三條訴訟原由
(疏忽并妨害預期的經濟優(yōu)勢)

【原告針對所有被告】

 

27. 在此,原告對前面1-14條中每一條指控進行全面重述、重申。
28. 原告與數(shù)家機構投資者和制藥企業(yè)有潛在的業(yè)務關系。在此描述的原告所遭受的負面影響,被告是可以輕易預知的。并且,公共政策支持科學出版者履行謹慎義務,在報道會對公眾健康和福祉造成影響的科學發(fā)現(xiàn)時應審慎進行。
29. 被告打著原告核心技術科學路線的旗號發(fā)表誤導性文章,對原告與機構投資者和制藥企業(yè)的關系造成不正當干擾。
30. 上述提到的被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和最接近的結果是:原告已經并將繼續(xù)遭受人身、商業(yè)、名譽和信譽傷害,使本該屬于原告的商業(yè)機會因被告行為喪失。損害程度將在法庭上提供。

第四條訴訟原由
(加州普通法不公平競爭,加州商業(yè)職業(yè)法第17200條其下條款)

【原告針對所有被告】

 

31. 原告在本條中全面重申前面的1-14條內容。
32. 根據在此被訴訟的行為,依據加州商業(yè)職業(yè)法第17200條,被告進行了不正當競爭。
33.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原告明知故犯從事了所指控的行為,或是沒有履行好自身的謹慎義務。
34. 如本條控訴,被告的行為涉嫌欺騙消費群眾,構成不正當、欺騙性商業(yè)行為,違反加州商業(yè)職業(yè)法第17200條其下條款規(guī)定。
35. 上述描述的被告的不正當商業(yè)行為會使公眾在山中伸彌的研究的真實性及其固有的癌癥風險方面蒙受欺騙,從而對公眾造成持久危害。
36.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訴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為被告贏取了實質利益,數(shù)額在法庭上提供。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原告投資者轉投,造成原告的利益損失,具體損害數(shù)額法庭上提供。
37. 原告已為本案承受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38. 被告的行為已經對原告造成并將繼續(xù)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除非永久禁止)。

第五條訴訟原由
(商業(yè)誹謗)

【原告針對所有被告】

 

39. 原告在本條中全面重申前面的1-14條內容。
40. 被告的陳述已廣泛發(fā)表但未經任何形式的許可。
41. 被告的陳述顯而易見會涉及到原告的核心技術科學路線并且是誹謗性和虛假的。
42. 由于接觸山中伸彌陳述的讀者所接觸的事實和所知的情形,其陳述偏于損害原告的事業(yè)并置原告于蔑視、嘲弄和羞辱之中。其文章同時也阻止他人與原告的合作與交易。
43. 被告未使用合理的手段對其陳述的真假進行鑒別。
44. 原告的商業(yè)、職業(yè)和專業(yè)因被告的行為和陳述受到了危害,包括經濟損失。
45. 被告的陳述在科學界商界和潛在投資人中虛假地污蔑和損害了原告的成就。此外,盡管徐醫(yī)生曾是數(shù)次重要的國際會議的主講人,他會更不易被選去弘揚他的科學。
46. 被告的陳述是傷害原告的一種實質因素。

傷害賠償要求
為此,原告恭請如下裁決:
全部有效

 

1. 要求被告及其負責人、代理人、代表、服務人及雇員,以及所有主動參與他們被訴行為的人做出下列聲明或被禁止下列行為:
a. 禁止山中申彌的研究使用術語“體細胞被誘導為多能干細胞”、“iPS”和 “iPSC”;
b. 禁止通過山中申彌誤導性的研究冒名命名搞不正當競爭;
c. 聲明實行山中申彌的研究會導致產生人工新物種癌細胞;
d. 一般性損害和特殊損害賠償,數(shù)目在法庭上提供;
e. 撤回涉事文章。
2. 法庭認定的其他此種賠償或進一步的賠償。

要求陪審團審判 
原告特此要求陪審團審理。


                                              鄭重提交

日期:2013年5月8日            ARDENT LAW GROUP, P.C.

                             By _______此處為手寫簽名_____________
              Stephen D. Johnson, Esq.
              Hubert H. Kuo, Esq.
              Alexander J. Chang, Esq.
              Attorneys for Plaintiffs
              RONGXIANG XU and MEBO INTERNATIONAL, INC.